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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陈静、赵东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赵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静,男,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赵东生,男,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本院在执行陈静与赵东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赵东升名下的财产已被查封,但暂不具备在该案中予以处分得条件,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信息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案将依法强制终结此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3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甄红审判员  宁学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继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