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度花与被告瞿乔娟、周志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度花,瞿乔娟,周志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2340号原告:廖度花,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文帮,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乔娟(曾用名瞿桥占),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志康,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廖度花与被告瞿乔娟、周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廖度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文帮、被告瞿乔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志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度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5年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判令被告周志康在继承死者周浩财产范围内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9日前,死者周浩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月息2分。2015年11月周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瞿乔娟系周浩之妻,被告周志康系周浩之子,两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瞿乔娟辩称,其对周浩的欠款不知情,且无偿还能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志康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瞿乔娟系周浩之妻,被告周志康系周浩之子,原告之兄与周浩相识。2014年,周浩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遂向原告借款,原告应允。2014年古历3月27日,原告给付现金4万元给被告,双方约定月息2分,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周浩出具借条后清偿利息至2015年2月18日,后周浩于2015年11月2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遂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两被告均拒绝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被告周志康表示放弃对周浩的遗产继承。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周浩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周浩应履行还款的义务;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亦予以确认。本案中,周浩与被告瞿乔娟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系周浩作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原告的债务,为周浩与被告瞿乔娟夫妻共同债务,而被告瞿乔娟仅称对该笔债务不知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具有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故被告瞿乔娟应与周浩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周浩死亡后,被告瞿乔娟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瞿乔娟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被告周志康表示放弃对周浩的遗产继承,系被告周志康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瞿乔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廖度花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廖度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廖度花负担20元,由瞿乔娟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