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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慕全志与孙景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全志,孙景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30号申请执行人:慕全志,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翁牛特旗五分地镇来三站村二组。被执行人:孙景树,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旅游商贸广场。本院在执行慕全志与孙景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慕全志申请撤回对孙景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