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终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庄金福诉四川省广汉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118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庄金福,男,1928年4月21日生,住广汉市雒城镇。上诉人庄金福因诉四川省广汉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一案,不服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1民初1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庄金福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四川省广汉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不属于国有资产,其改制并非政府主管部门主导,改制时剥夺了上诉人的资产量化权及享有权,应属与企业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范畴。本院认为:虽上诉人称四川省广汉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财产不属于国有资产,但其在《民事起诉状》中称四川省广汉市第二运输有限公司的改制方案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后方得以实施,故本案纠纷已不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不应受理。综上,庄金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虽适用具体法条不准确,但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华刚审判员 王洲海审判员 王新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段虹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