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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严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40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某,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起,被告人严某某在本市杨浦区平凉路2767弄新2弄2号102室隔间内,使用注册用户名为“7PM04”的账号,召集参赌人员进行“百家乐”赌博,为参赌人员投注、结算赌资,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2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在该处抓获被告人严某某及参赌人员王某2、张某某、王1等人,并查获涉赌计算机1台及人民币250元。经查,2017年1月14日至2月15日间,上述赌博账号洗码量为人民币1,375,0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俞某某、鲁某某、张某某、王1、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3、王某4、谢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电脑截屏,案发现场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网安支队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情况》,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严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计算机1台、人民币250元均应予没收,责令被告人严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惠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