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书文、杨静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书文,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赵书文。被执行人:杨静。本院执行赵书文与杨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119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房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