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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书文、杨静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书文,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赵书文。被执行人:杨静。本院执行赵书文与杨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119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房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