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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华兰、李晗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兰,李晗玥,李晗峰,周艮花,熊爱国,胡明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赣01执340号申请执行人:赵华兰,女,汉族,1978年1月23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李晗玥,女,汉族,2003年11月27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李晗峰,男,汉族,2004年12月20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周艮花,女,汉族,1931年11月8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熊爱国,男,汉族,1960年4月20日生,已执行死刑。被执行人:胡明桂,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生,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赵华兰、李晗玥、李晗峰、周艮花与熊爱国、胡明桂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熊爱国、胡明桂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熊爱国、胡明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获得司法救助款4万元,本院于同年5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调查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国审判员 李洪保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禾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