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0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战江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江,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865号原告:李战江,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85148F。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渝兰,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李战江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战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战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战江负担。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