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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高亚娟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亚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赣0481刑更1号罪犯高亚娟,女,1977年1月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12月10日因本院宣告缓刑而释放。瑞昌市人民法院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瑞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亚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由瑞昌市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矫正机关瑞昌市司法局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矫正机关在向罪犯高亚娟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的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并建议改正。瑞昌市司法局遂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回对罪犯高亚娟提请的撤销缓刑建议。本院认为:罪犯高亚娟虽有违反监管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条件,矫正机关决定撤回对该犯的撤销缓刑建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矫正机关瑞昌市司法局撤回对高亚娟撤销缓刑建议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