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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韩银美与被告诸金银诸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银美,诸金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985号原告:韩银美,女,195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诸金银,男,196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韩银美与被告诸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韩银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银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银美负担。审判长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施蔚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