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任建军、吴福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军,吴福财,黄立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939号申请执行人:任建军,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吴福财,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黄立曹,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任建军与吴福财、黄立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1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吴福财、黄立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任建军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建军于2017年6月1日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93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