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卉云与杨朝品、谢占保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卉云,杨朝品,谢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云0581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刘卉云,女,1972年11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杨朝品,男,1974年12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谢占保,男,1984年9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刘卉云与杨朝品、谢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40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朝品、谢占保长期外出未归,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存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