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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建华、青岛威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青岛威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260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青岛威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杰。申请执行人陈建华与被执行人青岛威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3095691元。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青岛威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青岛威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3艘船舶,已被本院查封并移交青岛海事法院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260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