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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终11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绰号“过房”,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高中文化,住五华县。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五华县看守所。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粤1424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17)粤1424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庆新审 判 员  黄清波代理审判员  华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丘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