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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占国与被告满城县富达造纸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国,满城县富达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1135号原告:李占国,男,196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满城区。被告:满城县富达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满城区。法定代表人范凤兰,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占国与被告满城县富达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李占国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占国提出的撤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797元,减半收取计2899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原告李占国负担。审 判 长  张万欣人民陪审员  乔 桥人民陪审员  郭立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