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雷喜杰与被告和文华、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喜杰,和文华,雷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476号原告雷喜杰,男,汉族。被告和文华,女,汉族。被告雷建军,男,汉族,系被告和文华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喜杰与被告和文华、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喜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喜杰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喜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喜杰负担。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