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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雷喜杰与被告和文华、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喜杰,和文华,雷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476号原告雷喜杰,男,汉族。被告和文华,女,汉族。被告雷建军,男,汉族,系被告和文华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喜杰与被告和文华、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喜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喜杰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喜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喜杰负担。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