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董愿、朱家伟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愿,朱家伟,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190号原告: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滨河新区凤泉北路逸城8号楼。法定代表人:邱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庆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燕青,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愿,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新明,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家伟,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第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566号。法定代表人:费强,该行行长。第三人: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0号12幢1601室。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强,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愿、朱家伟、第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杭州志远汽车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案件出现新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1元,减半收取990.5元,由原告陕西逸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丹薇人民陪审员 顾莉新人民陪审员 杨忠善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