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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江峰与合肥佳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江峰,合肥佳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91民初569号原告:杨江峰,男,汉族,1996年2月13日,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昊,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佳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邓玉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迁,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江峰与被告合肥佳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恋信息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江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昊、董成,被告佳恋信息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玉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江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签订的《独家代理合同》;2、被告返还加盟代理费118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自2016年11月1日计算至代理费本息全部返还为止)暂计算至2017年1月17日,利息为1082元,合计119082元;事实和理由:其因在互联网上看到佳恋信息公司的推广宣传并经过详细咨询后,2016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了《独家代理合同》。约定其在浙江省温州市开设被告公司办事处并开设旗舰店,独家代理该区域范围内的业务,缴纳加盟费118000元,然而佳恋信息公司并没有将温州地区业务交由其独家代理,仍然公开进行招募事宜。另,佳恋信息公司成立不足一年,没有2个经营1年以上的直营店,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未在代理区域开展资质、技术培训和广告支持,也未依法向其披露该公司相关经营信息,从而使其对涉案项目的盲目信任和错误判断,导致其错误的认为佳恋信息公司是一家大型连锁企业,具有成熟的经营经验。因此其有权解除合同,佳恋信息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佳恋信息公司辩称:该案不涉及知识产权,其也没有商标专利,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本案原告在温州地区仍有代理权。虽合同约定原告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被告可以不退还代理费和设备押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佳恋信息公司成立日期于2016年2月29日,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生物技术研发与咨询、企业管理服务、成人用品、成人保健用品、家具用品、电子产品等等。2016年10月23日,杨江峰(乙方)与佳恋信息公司(甲方)签订《独家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浙江省温州市开设甲方的佳恋成人用品加盟店。合同第二条承诺1、乙方获得上述特许代理经营权许可和须按甲方要求进行管理,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代理权利益转让。乙方承诺在经营期间完全遵守本特续经营条例,合法经营。2、甲方承诺在合同约定时间区域范围内乙方为甲方项目品牌产品为止唯一指定代理商不再授权其他第三方代理权。3、凡甲方独家代理客户享受区域加盟商的加盟费用返还,无论是通过公司发展或客户发展的加盟商,乙方均享受2万元的加盟费返还。第三条合作经营方式为: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商标、产品、及其他宣传材料,由甲方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价格、统一培训、统一门面装修等,实行由乙方独立经营,具体地址由乙方选定,并负责开发及拓展市场。合同签订后即日起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代理费人民币118000元整。甲方赠送乙方(全能型)的佳恋智能店。乙方在其代理范围开发的合作店技术服务费归乙方所得,乙方负责其在代理区域所有合作店的日常简单维护,甲方给予技术支持。第四条细则说明1、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合同,乙方在代理区域所开发的合作店加盟合同需上交复印件给甲方备案。乙方所销售货品和机器由甲方提供。零售价由甲方统一制定,不能擅自更改如需调整零售价需告知甲方。乙方若违反合同不从甲方定机器,甲方有权收回代理权,代理费不退还,重新授权第三方代理。4、对合同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并且乙方向甲方付清规定的款项包括特许之日起生效。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代理佳恋成人用品商标品牌,乙方开设办事处和旗舰店、连锁店的商标、品牌所有权为甲方所有,本项合作经营内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须对乙方所在代理区域开展代理活动提供必要资质、技术培训和广告支持,协助乙方设计统一的装修模式。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第六条诉讼管辖区域内如因履行本合约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是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由本合约签订当地人民法院管辖和受理。第八条合同期限及变更解除1、本合同期限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十年。如本合同约定期满后双方人仍需要继续合作,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并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另行签订新合同。逾期三个月内续约的合同自动解除。合同双方还就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变更、配送货物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杨江峰依约向佳恋信息公司支付了加盟费116500元,另外1500元双方约定抵作杨江峰来合肥的路费,佳恋信息公司向杨江峰送价值25000元的货物。杨江峰用无人售货机经营几个月时间。后双方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现提起诉讼。另查明,佳恋信息公司无2个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仅有无人售货机在售货,现在温州地区仅杨江峰一家加盟商。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佳恋信息公司将其拥有的“佳恋成人”品牌授予杨江峰经营使用,杨江峰在佳恋信息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模式下进行经营,并对经营进行指导、监督,故双方所签订的《独家代理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佳恋信息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虽尚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资质,违反了管理性强制规范,但是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合同应当认定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独家代理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商标或企业标志的基本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如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在签约前如实向被特许人告知与特许经营有关的重要信息,既是特许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也是行政法规赋予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佳恋信息公司成立日期为2016年2月29日,成立尚不足一年,更没有2个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佳恋信息公司成立至本案合同签订之日尚不足一年,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资质,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佳恋成人”品牌在签订合同时已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综上,佳恋信息公司未披露相关经营信息,导致杨江峰对涉案项目盲目信任,在签订合同时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现杨江峰选择使用合同解除权,具有事实依据,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杨江峰开展经营,实际使用了佳恋信息公司经营资源,考虑合同解除后物资返还移交不便且费用较高,故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佳恋信息公司提供开业的物资等因素,酌定佳恋信息公司向杨江峰返还加盟费90000元,对其要求自2016年11月1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以9万元为基数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江峰与被告合肥佳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独家代理合同》;二、被告合肥佳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江峰返还加盟费9万元并支付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杨江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2元,原告杨江峰负担382元,被告合肥佳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晨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为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