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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四小与被告荆小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四小,荆小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377号原告赵四小,男,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委托代理人陈娥平,女,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小响,男,汉族,现住阳泉市开发区。原告赵四小与被告荆小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提出诉求:2012年11月26日被告以为原告办拆迁楼指标为由取得原告现金七万元整,当时约定办事不成全额退款,事未办成,款未退,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经被告介绍委托董玉兰(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办理购房指标,虽被告给原告打有七万元钱的收条,但该款实际是全部交付了董玉兰,且原告是明知的,该款被告并没有实际取得,故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四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景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瑞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