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秀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秀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826号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季光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立红,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秀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交费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丹书 记 员 程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