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方建灿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建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266号被执行人方建灿,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方建灿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闽0304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执行人方建灿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其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万零八百元,分别偿还被害人范某人民币一千四百元、被害人錡某人民币一千七百元、被害人黄某人民币七千二百元、被害人林某人民币五百元、被害人叶某人民币一万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峰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黄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