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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行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陶温与被告平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302行初17-1号本院2017年5月23日对原告陶温诉被告平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决定一案作出的(2017)晋0302行初17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4页第五行、倒数四行及第5页第一行中原告受伤的时间误写为“2014年3月14日”均应补正为“2015年3月14日”审 判 长  李 玫人民陪审员  杨彩虹人民陪审员  李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侯丽红书 记 员  张 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