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春娃、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娃,胡强,王燕,王延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044号申请人:郑春娃,女,生于1967年11月3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申请人:胡强,男,生于1983年1月11日,汉族,宜昌市人,住宜昌市。被申请人:王燕,女,生于1983年5月3日,汉族,宜昌市人,住宜昌市。被申请人:王延安,男,生于1972年6月26日,汉族,枝江市人,住枝江市。申请人郑春娃与被申请人胡强、王燕、王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春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强所有的位于宜昌市金桂华庭小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保全,案外人XX、陈孝华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宜都市枝城镇临宜华一级路丹阳长安街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春娃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胡强所有的位于宜昌市金桂华庭小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宜市国用(2004)第1002020028-4-214,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其他权利。二、查封案外人XX、陈孝华共同所有的位于宜都市枝城镇临宜华一级路丹阳长安街的房屋,房产证号:鄂(2016)宜都市不动产权第00090**号,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其他权利。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郑春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炼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清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