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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097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贾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山代理审判员 王 格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丁姿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