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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1、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1,周某,崔某2,崔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389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崔某1,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周某,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崔某2,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崔某3,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1、周某、崔某2、崔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经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