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1、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1,周某,崔某2,崔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389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崔某1,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周某,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崔某2,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崔某3,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1、周某、崔某2、崔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经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