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洪强、谢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洪强,谢春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2671号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强方。被告:杜洪强,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谢春艳,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洪强、谢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