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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胡东明与西安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长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东明,西安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长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胡东明,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长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胡东明与西安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长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长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胡东明支付房款449823元、契税4582元、大修基金12856元、天然气初装费1998元、装修损失17500元、案件受理费8271.6元、负担执行费7325元,共计202355.6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东明主动书面申请撤销本院(2017)陕0111执198号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胡东明撤销(2017)陕0111执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