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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段彦峰与李学顺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彦峰,李学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申5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彦峰,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发元(系段彦峰之父),男,194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再审,代收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学顺,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段彦峰因与被申请人李学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6民终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段彦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范秀贤审判员 魏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