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财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国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永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北永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永喆热冲压零部件有限公司,李明志,李明勇,韩茜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财保54-1号申请人:国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8号武汉天地企业中心5号23层。法定代表人:马德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永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无锡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永喆热冲压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无锡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明志,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樊市樊城区,被申请人:李明勇,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樊市樊城区,被申请人:韩茜,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樊市樊城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兼CEO。申请人国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永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永喆热冲压零部件有限公司、李明志、李明勇、韩茜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永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永喆热冲压零部件有限公司、李明志、李明勇、韩茜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永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永喆热冲压零部件有限公司、李明志、李明勇、韩茜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657,243.88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940031900330721031)。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国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国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国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二、退还申请人国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缴纳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阮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