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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大农信贸易有限公司兰西分公司与申请郑文富、郑文俊、李春波、丁孝权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大农信贸易有限公司兰西分公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农信贸易有限公司兰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郑某某甲,住兰西县。被执行人郑某某乙,住兰西县。被执行人李某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某某,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大农某某公司与郑某某甲、郑某某乙、李某某、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郑某某甲等4人于2017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借款64,942.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赫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