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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3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汉奇、孙玉峰、陈佳敏、罗雪梅、陈晓玲、陈婷婷、成都市好成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汉奇,孙玉峰,陈佳敏,罗雪梅,陈晓玲,陈婷婷,成都市好成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3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被执行人:陈汉奇,男,汉族,1955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孙玉峰,男,出生于1981年3月22日,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庞村镇。被执行人:陈佳敏,女,出生于1990年4月1日,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罗雪梅,女,出生于1974年12月3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陈晓玲,女,出生于1982年8月22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陈婷婷,女,出生于1988年1月8日,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成都市好成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汉奇。本院在执行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汉奇、孙玉峰、陈佳敏、罗雪梅、陈晓玲、陈婷婷、成都市好成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市好成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小汽车三辆、被执行人陈婷婷所有的房屋、被执行人罗雪梅所有的房屋,上述车房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未提供陈汉奇、孙玉峰、陈佳敏、罗雪梅、陈晓玲、陈婷婷、成都市好成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4833.33、罚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9548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