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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金玉申请执行阿拉腾其其格、鄂尔多斯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金,阿拉腾其其格,鄂尔多斯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579号申请执行人黄玉金,男,蒙古族,1961年4月21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阿拉腾其其格,女,蒙古族,1956年10月10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夫,男,蒙古族,1956年12月1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黄金玉与阿拉腾其其格、鄂尔多斯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任尚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蔺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