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刑他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某其他刑事决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0306刑他12号罪犯赵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6)鲁0306刑初333号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后,被告人赵某提起上诉。2016年12月19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3刑终331号刑事裁定,维持本院判决。该判决已生效。罪犯赵某以其患有高血压为由请求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淄博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周村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淄博市周村区看守所出具因赵某患有三级高血压,对其不予羁押的说明。经审查,罪犯赵某患有三级高血压,不宜收监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赵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