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春和、金淑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和,金淑美,胡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871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和,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金淑美,女,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胡文胜,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春和与被执行人金淑美、胡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淑美、胡文胜原系夫妻关系,外出去向不明,金淑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小型汽车已被丽水莲都法院先行查封、处置,本院轮候查封,并已发函等待参与财产分配。本院依法扣划到金淑美的银行存款,已优先支付相关案件受理费,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28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