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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汤卫东、高红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汤卫东,高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646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阜宁县城南新区香港路551号。法定代表人陈其斌,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勇,阜宁县羊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干部。被执行人:汤卫东,男,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高红英,女,1971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汤卫东、高红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阎 萍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唐掭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