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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李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96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代表人陈某,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3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人郭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执9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