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珊珊与陈传恩、郑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珊珊,陈传恩,郑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4661号原告:李珊珊,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传恩,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郑丽梅,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李珊珊与被告陈传恩、郑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李珊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珊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珊珊负担。审 判 长 黄永煌代理审判员 罗洁青人民陪审员 苏华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渊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