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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珊珊与陈传恩、郑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珊珊,陈传恩,郑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4661号原告:李珊珊,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传恩,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郑丽梅,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李珊珊与被告陈传恩、郑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李珊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珊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珊珊负担。审 判 长  黄永煌代理审判员  罗洁青人民陪审员  苏华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渊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