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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贺彩玲与张国锋、慕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彩玲,张国锋,慕鹏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430号原告:贺彩玲,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告:张国锋,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职业不详。被告:慕鹏彦,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职业不详。原告贺彩玲与被告张国锋、慕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