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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开英、岳池县润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激、黄玉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开英,岳池县润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晋,周激,黄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舒琳,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系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赵开英,女,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岳池县润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晋。被执行人:张晋,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周激,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黄玉堂,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高石乡。本院在执行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开英、岳池县润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晋、周激、黄玉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开英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申请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