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1执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依婷与被执行人林其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依婷,林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1881号申请执行人:罗依婷,女,汉族,1994年4月23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林其明,男,汉族,1968年3月6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罗依婷与林其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六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六仲裁字186号解调书涉及的南京市浦口区××室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屋,购房发票记载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本院认为,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裁字第186号调解书中涉及的房屋购买至今尚未满5年。执行该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六安仲裁委员会(2017)六仲裁字第186号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飚审判员 吴明龙审判员 吕春贵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仲惠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