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学宏、柯大侠、李申平、李审军与被执行人肖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宏,柯大侠,李申平,李审军,肖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宏:男,1930年10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铜川市耀州区。申请执行人柯大侠:女,1975年7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铜川市耀州区。申请执行人李申平:男,1986年7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无职业,住铜川市耀州区。申请执行人李审军:男,1994年3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无职业,住铜川市耀州区耀曲镇。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审军:男,1994年3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无职业,住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肖建生:男,1970年4月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农民,住三原县。申请执行人李学宏、柯大侠、李申平、李审军与被执行人肖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学宏、柯大侠、李申平、李审军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三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学宏、柯大侠、李申平、李审军赔偿款103343.21元,并承担诉讼费5800元,合计109143.21元。经查肖建生经济困难,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李学宏、柯大侠、李申平、李审军放弃79143.21元,同意司法救助3万元,案件执行终结,现救助款已落实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