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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3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上林海润丝业有限公司、蒙山县辉明丝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林海润丝业有限公司,蒙山县辉明丝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上林海润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林县巷贤镇三水村。法定代表人彭祖招,董事长。被执行人蒙山县辉明丝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山县古家坪工业集中丝绸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定武,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林海润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山县辉明丝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属涉蒙山县辉明丝绸制品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之一。因本院在办理另案即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山县辉明丝绸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时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蒙山县辉明丝绸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待日后本院在处置蒙山县辉明丝绸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所得案件款中,再按照法律规定将本案纳入财产参与分配案件之列。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蒙山县辉明丝绸制品有限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可以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林海润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山县辉明丝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代理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