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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魏新华申请执行贾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新华,杜杰缘,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402号申请执行人魏新华,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杜杰缘,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贾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本��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4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贾军有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贾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