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强国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强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254号罪犯孙强国,男,1990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山东省青州市。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因犯抢劫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犯现在泰安监狱服刑。青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2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孙强国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强奸罪判处孙强国有期徒刑六年;撤销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作出(2012)潍刑三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孙强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强奸罪判处孙强国有期徒刑六年;撤销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孙强国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与本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27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2012年9月13日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以(2015)泰刑执字第778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孙强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6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孙强国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强国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强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经纶审判员 罗 斌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天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