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通泰瑞兴皮革有限公司与安吉递铺布凡面料商行、桂再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泰瑞兴皮革有限公司,安吉递铺布凡面料商行,桂再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807号原告:南通泰瑞兴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学田北苑9幢302室。法定代表人:郭锐。被告:安吉递铺布凡面料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南北庄村西山坞安置小区。法定代表人:桂再成。被告:桂再成,男,汉族,1983年3月6日生,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通泰瑞兴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瑞兴公司)与被告安吉递铺布凡面料商行(以下简称布凡商行)、桂再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布凡商行作为定作方(甲方)与原告泰瑞兴公司作为承揽方(乙方)订立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若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诉讼”,案涉合同尾部载明的乙方地址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星海81#,本案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亦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星海花园,属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本院认为,就所涉合同的管辖,当事人已经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于法不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二○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