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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297号原告:李某,男,198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军,林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女,199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