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297号原告:李某,男,198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军,林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女,199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