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玉兰、江西海星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兰,江西海星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吴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林玉兰,女,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江西海星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吴云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云山,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赣01民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9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截至2014年10月31日,利息为192万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以最初借款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11500元,执行费8033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海星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吴云山银行存款人民币1109.18315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喻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