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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茅日斗、梅友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日斗,梅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茅日斗,男,1944年3月2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梅友松,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梅友松归还申请执行人茅日斗代偿款6146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60元、执行费821.96元。但被执行人梅友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法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梅友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46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立坤天台县人民法院(裁定书)稿纸签发:2017年月日核稿:2017年月日会签:2017年月日拟办人:2017年月日标题: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裁定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