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官宝与郑杰、袁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官宝,郑杰,袁芳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1288号原告:陈官宝,男,198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郑杰,男,1981年3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袁芳玉,女,1984年3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陈官宝与被告郑杰、袁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官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杰、袁芳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官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郑杰、袁芳玉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其与郑杰系朋友关系,郑杰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6年8月25日向其借现金9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及借款期限一个月,此有郑杰出具的借条为凭。借款后,郑杰仅付息一个月,本金未还。上述借款发生在郑杰与袁芳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两人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应共同偿还。郑杰、袁芳玉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官宝向法庭提交借条及借款协议各1张,用于证明郑杰于2016年8月25日向其借款90000元及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的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用于证明郑杰、袁芳玉于2008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郑杰、袁芳玉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形式要件具备,内容客观真实,借条及借款协议可以相互印证,且与陈官宝主张的郑杰于2016年8月25日向其借款90000元及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的事实相关联,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5日,郑杰向陈官宝借款90000元及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借款后,郑杰支付一个月利息。郑杰与袁芳玉于2008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郑杰与陈官宝签订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陈官宝依约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郑杰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陈官宝自认郑杰已付息一个月,其主张郑杰应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9月25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上述借款发生在郑杰与袁芳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袁芳玉应与郑杰对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陈官宝主张郑杰、袁芳玉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郑杰、袁芳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郑杰、袁芳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陈官宝借款本金9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计1158元,由郑杰、袁芳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美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丹阳附: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javascript:SFLC2(21651,205,5,0)?)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