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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籍怀苹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籍怀苹,马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280号申请执行人籍怀苹,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晖,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籍怀苹与被执行人马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了(2016)京0119民初48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马晖给付申请执行人籍怀苹工资六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被执行人马晖负担,于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马晖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籍怀苹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马晖未履行法律义务,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控。现我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马晖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八百六十三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马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2016)京0119民初4842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荣平审 判 员  李振和代理审判员  宋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